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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简称七分会),是在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的直接领导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出版物格式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的直接领导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出版物格式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第四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新闻出版业标准体系表》,提出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年度计划及规划建议。

 

第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出版物格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定期复审已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六条  负责组织出版物格式标准宣传、解释工作。收集业界对相关标准的反馈意见,承担出版物格式标准化工作方面的技术咨询工作,推动相关标准化成果转化工作。了解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宣传、贯彻、实施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应分技术委员会(ISO/TC 46/SC9)的对口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1. 根据国际出版标准化发展动向和国内工作成果,审议我国对国际标准文件的意见及我国拟订提出的提案;

2. 组织对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开展采标工作;

3. 组织参加ISO/TC46/SC9工作会议及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4.提出与国外对口标准化组织技术交流和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建议。

 

第八条  收集国内外有关出版物格式标准的信息,宣传和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国内出版物格式标准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承担出版行业质量认证推广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顾问委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由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单位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热心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各项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专家委员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推荐,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后聘任,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发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在审议标准时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委员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应该认真完成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承担标准的制定任务,积极参加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有权获得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者,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者,将上报国家标准委员会取消委员资格,原委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推荐人选,经审批后更换。

 

第十六条  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吸收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单位推荐,报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批准后,颁发证书。通讯委员可获邀请列席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可以参加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参加标委会组织的培训活动可享受优惠待遇,可获得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和通讯委员应向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含信息费、资料费)。专家委员每年交纳2000元。专家委员的会费由所在单位交纳。通讯委员每年交纳1000元,会费由所在单位交纳。不按期交纳会费者,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受挂靠单位的领导,挂靠单位应挑选热爱标准化工作、熟悉业务,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担任秘书工作。

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向七分会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1.保证秘书处的办公场地、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计算机和上网条件以及其他办公用品;

2.应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3.秘书处挂靠单位,应保证秘书处工作人员能够有经费参加必要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4.应保证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待遇不低于该单位同级别工作人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新闻出版总署编制计划的要求,结合专家意见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和复审标准的计划项目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报经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标准的,报经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后,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报立项。

 

第二十一条  七分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计划,组织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实施。签订标准制定和修订的项目合同,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的单位或标准制定、修订起草小组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小组应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程序进行各项工作。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文件,分送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有关领导和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或起草小组对所提意见要进行综合分析,吸纳有关意见,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认真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接到标准草案(送审稿)后,经标委会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一般采用函审方式,也可以会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要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才能视为通过。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前15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文件分送各位委员和审查者。凡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投票,以及会审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均按照同意计票。

审查标准草案的投票情况,须有书面记录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起草小组根据标准(送审稿)的要求,整理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相关文件,送秘书处复核。秘书处复核后,经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发布,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小组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一年度的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安排经费使用情况等。会后应将会议纪要报新闻出版总署、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抄送有关部门。如遇特殊情况,七分会秘书处经主任委员批准,可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活动经费按照国家标准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筹集,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

 

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活动经费有以下来源: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新闻出版总署以及秘书处挂靠单位拨付的经费和补助经费;

2.专家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3.开展标准培训、咨询、质量认证工作的收入;

4.企事业单位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经费用于以下几方面:

1.秘书处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经费;

2.向委员和通讯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补助;

4.标准编写审查和专家咨询费;

5.购买国际和国外相关先进标准的资料费;

6.秘书处工作所需业务费用等。

 

第三十条  委员及通讯委员参加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各项活动的差旅费、食宿费由委员和通讯委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经费由挂靠单位计财处负责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日常办公经费的使用由挂靠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会议及活动经费开支需报经主任委员审批,方可执行。秘书处每年应向全体委员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4/SC7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为ISO/TC46/SC9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61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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